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63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火順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83
9號),復經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100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個人資料欄所載關於被告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個人資料欄所載關於被告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生」,經本院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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