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6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685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中市,有聲請人所提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