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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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寧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寧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詳細物品名稱及內容如附表所示),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故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衛生紙、附表編號2所示之菸斗,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衛生紙、菸斗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之一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詠嘉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內容備註1內含深黃綠色碎屑之衛生紙1紙包(淨重0.0280公克,取樣0.0009公克,餘重0.027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菸斗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