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62號原告 林珈妤 被告 林奕君
黃靖凱 陳偉哲 邱唯哲 黃至毅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16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同案被告 朱愷佑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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