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呂秀麗 被告 許富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