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債權人萬國塑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芊方 即龍旺企業社、 柯泰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王芊方、柯泰良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本件請求究為票據關係或買賣關係。
㈢倘本件請求為票據關係,應釋明對債務人柯泰良得以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㈣倘本件請求為買賣關係,應補正:
1.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購買之釋明資料。
2.釋明雙方約定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倘未為約定,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3.釋明債權人得對債務人柯泰良為本件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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