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聯展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益賡 被告甲○○男34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