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吳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吳明宗於民國92年6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2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576元及費用356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㈡緣債務人吳明宗於民國94年7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108元及費用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明宗456│自民國097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94616│0000000000│02月20日│8月31日止││││元│406│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2│新臺幣│吳明宗552│自民國097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89417│0000000000│02月22日│8月31日止││││元│604│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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