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李瑋宸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邱維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茂吉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依其權利範圍按民國11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8,146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12年度補字第49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公告現值(新臺幣)/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13,949元1257.2190000分之207244,038,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