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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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黃鵬行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晅妤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依其權利範圍按民國11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8,145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
編號土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0.1737,000元/平方公尺(112年1月)2分之11,668,145元2同上段266建號建物154.48310,000元同上310,000元合計:1,978,145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449 號裁定(112.06.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南司調 字第 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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