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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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14號
原 告 NOVIATIN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
被 告 莉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莉嘉國際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5706號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執行債權額為
新台幣(下同)65,989元);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
簽發面額65,989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上開2項聲明之訴
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其中最高之訴
訟標的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65,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起訴同
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旗救字第1號),且經
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