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14號
原   告 NOVIATIN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
被   告 莉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莉嘉國際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5706號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執行債權額為
  新台幣(下同)65,989元);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
  簽發面額65,989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上開2項聲明之訴
  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其中最高之訴
  訟標的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65,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起訴同
  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旗救字第1號),且經
  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