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宏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秉宏 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