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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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建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上訴人即附葳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張瓊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蔣作賢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複代理人 張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俊廷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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