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7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帥煌選任辯護人薛欽峰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永慶房屋」均應更正為「永慶不動產北屯仁美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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