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瀚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