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0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丁○○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7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丁○○、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乙○○、丁○○、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等4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人自民國98年11月19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多次與不特定人對賭、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於密接之時、地反覆、延續為之,於刑法評價上,應認僅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又被告4人各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丙○○曾有賭博前科,被告乙○○、丁○○、甲○○等人甫於98年10月間因賭博案件為警查獲(現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54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考,竟又為謀不法利益,提供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等犯後均坦認犯行,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分工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丙○○所有供其與被告乙○○、丁○○、甲○○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承在卷,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於被告4人所犯罪名項下各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6
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傳真機(電話號碼為00000000號、224031│5臺│││49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224081││││52號)││├──┼──────────────────┼────┤│2│計算機│6臺│├──┼──────────────────┼────┤│3│六合彩簽賭單(98年11月19日)│1批│├──┼──────────────────┼────┤│4│六合彩簽賭單(98年11月20日)│1批│├──┼──────────────────┼────┤│5│六合彩簽賭單(98年11月21日)│1批│├──┼──────────────────┼────┤│6│六合彩簽賭單(98年11月24日)│1批│├──┼──────────────────┼────┤│7│六合彩標籤印章│6枚│├──┼──────────────────┼────┤│8│四星彩通告│1張│├──┼──────────────────┼────┤│9│六合彩聯絡名冊│1張│├──┼──────────────────┼────┤│10│六合彩手冊│1本│├──┼──────────────────┼────┤│11│錄音機(內含錄音帶1捲)│1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