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752號

原告 鄭嘉

被告 林冠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而被告之戶籍地設在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是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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