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陳莊桂蘭 被告 鍾正彬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吳家政 鍾佳君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惠芬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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