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債權人源宏物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會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麗萍 即利安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安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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