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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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97號聲請人輕能量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升遠全球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升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張家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及釋明聲請人與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公司。
二、請表明對相對人張家洋請求票款之依據(張家洋非發票人)。
三、請表明提示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