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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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雅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淑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 蘇宜湘 已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蘇宜湘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