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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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吳崇彥
許于臻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陳明元 等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派出所,並依法於同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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