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蔡仕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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