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昌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昌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昌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昌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8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7、9、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連懿婷i附表】受刑人邱昌鵬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6月8日│99年6月9日│99年9月16日下午│││││3時35分(聲請書│││││漏載下午3時35分│││││)為警採尿時點往│││││前回溯5日內某時│├────────┼────────┼────────┼────────┤│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367、2852│偵字第1367、2852│偵字第2075號│││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3│99年度基簡字第13│99年度基簡字第19││││27號│27號│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3│99年度基簡字第13│99年度基簡字第19││││27號│27號│25號││判決├────┼────────┼────────┼────────┤││判決│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100年2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4號。│基隆地檢100年度│││(編號1至2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執字第549號│││99年度基簡字第13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1至9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2日│99年9月25日下午│99年9月25日││││5時1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漏載下│││││午5時1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26號│偵字第1742號│偵字第174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8│99年度基簡字第18││││127號│31號│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6日│99年12月8日│99年12月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8│99年度基簡字第18││││127號│31號│31號││判決├────┼────────┼────────┼────────┤││判決│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13號。│││執字第689號│(編號5至6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8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1至9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7日│99年8月27日│99年8月28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3號│偵字第1561號│偵字第156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819│99年度訴字第819││││29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1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291號│93號│93號││判決├────┼────────┼────────┼────────┤││判決│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18日│100年3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06號。│││執字第1182號│(編號8至9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3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9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8日│99年12月19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51號、│毒偵字第851號、││││100年度偵字第5│100年度偵字第5││││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8│100年度訴字第31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8│100年度訴字第318│││││號│號│││判決├────┼────────┼────────┼────────┤││判決│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69號。││││(編號至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