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1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日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9
24號),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3日下午3時55分於本院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