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代表人 李國祥 (校長)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謝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56號裁定部分移送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應提出 謝坤華 (於93年8月7日死亡)、 謝長生 (於99年2月21日亡)之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