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82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張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