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2867號
原   告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雷金興 即河南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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