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6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6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稽。聲請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205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109年7月1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該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0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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