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閱覽抄錄卷宗訴訟資料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31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閱覽抄錄卷宗訴訟資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嗣其 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017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30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7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預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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