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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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張家豪因與相對人 邱嘉宏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於數人共有抵押權時,依民法第831條準用同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台端債權額比例為0000000分之0000000,請提出本件「全體抵押權人」共同具狀聲請拍賣之書面證明、他項權利證明書。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