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5號債權人 蕭錫郎 債務人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②陸拾貳萬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③陸拾貳萬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④貳佰伍拾萬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⑤壹佰萬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⑥伍拾萬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