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綺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83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商標權之上衣貳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綺湘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3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袖上衣2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綺湘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39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08年6月24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2件,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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