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劉廣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消費繳息總查,其信用卡消費款已記載違約金新臺幣(下同)8,382元,且此金額亦計入請求總金額84,833元中,又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之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當期應付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之百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則聲明中違約金部分之請求是否已計收,為何又得再次收取?理由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