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德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6至3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罪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以及附表編號6至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2年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信旗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07/24109/05/11-109/06/20109/07/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1號(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散布猥褻影像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9/04/19-109/08/04109/07/22-109/07/23109/06/25、109/07/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27111/02/16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1號(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6至3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789罪名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9/07/01-109/07/02109/07/04-109/07/05109/07/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111/02/16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6至3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01112罪名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9/07/05、109/07/06109/08/02109年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111/02/16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6至3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31415罪名以他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9/07/29109/07/29、109/08/03109/04/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111/02/16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6至3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61718罪名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9/04/26109/05/10109/07/09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111/02/16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6至3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92021罪名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編號18之行為後某日編號19之行為後某日109年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111/02/16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6至3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222324罪名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間之編號21之行為後某日109年8月底某日109年8月底之編號23之行為後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111/02/16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6至3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252627罪名以他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9/08/03109/08/03109/07/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111/02/16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6至3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282930罪名脅迫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07/21、109/07/23109/07/24-109/07/25109/08/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111/02/16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6至3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31以下空白罪名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9/07/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0/10/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6至3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