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輔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3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甲○○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甲○○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致現在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乙種診斷證明,其上記載病名為: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F03.91)為證。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於嘉義基督教醫院 趙星豪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雖對於姓名、出生年月日、在場之人、現為民國幾年、現任總統、簡單數學計算等問題,除現為民國幾年、現任總統及簡單數學計算外,均可正確回答。惟參酌嘉義基督教醫院趙星豪醫師所為之精神鑑定報告略以:「相對人罹患失智症,現於嘉義基督教醫院持續治療中,但認知功能與言語理解表達能力已有輕度缺損,在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醒,對人、地定向感正確,但注意力、短期記憶力、邏輯推理能力已顯著下降,故受鑑定人因其他心智缺陷,雖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但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顯有不足」等語,有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綜上,足認相對人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顯有不足等情為真,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選定輔助人部分: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相對人與配偶黃○冬(已歿)僅育有聲請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聲請人於鑑定時表明願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相對人也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等語,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同住,為其最近親屬等情,爰選定聲請人擔任輔助人,以符合其最佳利益。相對人為附錄民法第15條之2所示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錄:
民法第15條之2:
①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②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③第85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1項第1款行為時,準用之。
④第1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
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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