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育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育婷住所之轄區派出所,其不服該判決而於113年5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泛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經本院於113年6月21日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於113年6月2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住所之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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