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錫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蘋果綠色洗衣籃壹個、品牌GAP及UNIQLO之短袖上衣伍件、品牌UNIQLO之深色內褲陸件、品牌ADIDAS之襪子陸雙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遭竊物品「內衣服」應更正為「品牌Gap及Uniqlo之短袖上衣5件、品牌Uniqlo之深色內褲6件及品牌Adidas之襪子6雙」,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被告陳錫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被告陳錫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補充「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業經檢察官具體記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內,並無任何空泛、不明確或顯然錯誤之情形,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佐,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本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然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以竊盜方式取得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且其已有竊盜罪之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悟,重蹈覆轍,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蘋果綠色洗衣籃1個、品牌Gap及Uniqlo之短袖上衣5件、品牌Uniqlo之深色內褲6件、品牌Adidas之襪子6雙等均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瑩芳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784號被告陳錫賢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錫賢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5月5日15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熊寶貝自助洗衣店,徒手竊取 林羽修 之蘋果綠色洗衣籃及其內衣服等物【總價值新臺幣(下同)8,000元,以下合稱上開失物】,得手後騎乘其父 陳文州 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嗣林羽修 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羽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錫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羽修於警詢及偵查指述及證人陳文州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錫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供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未扣案之上開失物,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或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檢察官許大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昭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