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五號
原告六國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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