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九一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伍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鳳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