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瑞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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