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皆為銀行,請補陳報非銀行之債權人姓名、地址、債權數額、種類、原因。
四、提出自97年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薪資帳戶存摺往來資料影本及薪資單。
五、說明聲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有無領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水、電、瓦斯、電信、保險、醫療、學費等單據),並陳報保單剩餘價值。
七、陳報戶籍地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
八、提出受扶養人嚴 曹振平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人數及扶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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