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債權人 柏年 不動產法定代理人 林月嫦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萬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廖美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