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國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872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陸國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陸國華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被告為警查獲之白色細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118公克,有該中心105年1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連同無法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包裝1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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