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9筆金額共計為188,787元,依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條款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按月分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二)詎債務人乙○○自9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8,7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甲○○、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據借據條款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即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1,545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545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560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609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6,776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5││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608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6││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633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7││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86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8││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7,025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9││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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