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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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 黃可捷 被告 馬稚新
黃晨祐
高軒皓
蕭仲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馬竹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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