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輔佐人 黃明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壹、三第十行關於「塑膠籠子8個、肥料1桶」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星黑色隱形磁釦側掀手機皮套、創見SDHC32GB(UHS-ICL10300X)記憶卡」。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壹、三第十行關於「塑膠籠子
8個、肥料1桶」之記載,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亦未載於犯罪事實欄中,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被告黃明鋒於本案竊得之「三星黑色隱形磁釦側掀手機皮套、創見SDHC32GB(UHS-ICL10300X)記憶卡」,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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