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宗融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3年3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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