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陳羿霖 債務人 劉鳳龍 即 張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346元94年6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7%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8,087元9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11%9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