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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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1號原告 朱廖貴蘭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即 劉育郎 之雇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此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追加訴狀上被告○○○(即劉育郎之雇主)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
二、本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庭羽